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版权保护延伸至啦啦队制服一案(No. 15-866)
作 者 | Aaron Wininger--Perkins Coie LLP
闻宁阁,博钦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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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啦啦队制服的装饰元素可受美国版权法保护。与此相反的是,实用物品(如,服装)本身不受版权保护。最高法院大法官汤玛士(Justice Clarence Thomas)在法庭意见中写道:“为清楚起见,需说明的是,本案中啦啦队制服唯一可获得版权的特征是该二维艺术品……被请求人无权禁止任何人制造与本案装饰所属制服具有相同形状、剪裁和尺寸的啦啦队制服”。即,制服只有表面设计受保护。
被请求人有超过200件出现在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啦啦队制服表面并由各种线条、臂章和色块组成的二维设计版权注册。被请求人起诉同样销售啦啦队制服的诉讼请求人侵犯版权。地方法院对请求人(被告)做出简易判决,认为这些设计未与制服分离。经上诉,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最高法院确认并维持该判决。
在确认过程中,最高法院制定了一项确定版权授予资格的测试:纳入一件实用物品设计的特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获得版权:(1)可被感知为与该实用物品分离的二维或三维艺术品;(2)若观念上与其纳入的该实用物品分离,将作为可保护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单独或固定于其他有形表达媒介中)。
将测试应用于此,该啦啦队制服的表面装饰可分离,并因此可获得版权保护。首先,装饰可认定为具有绘画、图形或雕塑品质的特征。其次,若与啦啦队制服分离并应用于另一媒介中,按照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这些装饰将作为二维艺术品。观念上将该装饰从啦啦队制服剥离并应用至另一媒介,同样将不复制该制服本身。
请求人争辩这些装饰不能授予版权,因为当从实用物品提取出来,其仍保有啦啦队制服的轮廓。但这并不能阻碍获得版权。正因为二维视觉艺术作品与涂绘的画布形状相关,二维应用艺术作品与其应用的物品轮廓相关。被请求人的啦啦队制服可获得版权的唯一特征为制服表面的二维应用艺术作品。 被请求人仅可禁止复制制服上或其他表达媒介中的的表面设计。被请求人无权阻止任何人制造与此案争议制服形状、剪裁或尺寸相同的啦啦队制服。
因此,尽管版权并未有向服装延伸的倾向,但其保护服装上的设计。为保护服装本身,可以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外观设计专利比版权的有效期限短很多,并且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授权。